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受理行政訴訟的分工和權限。它依據人民法院組織系統來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權。
基層人民法院;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徯姓讣,即管轄除中級、高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這是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既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又有利于法院調查取證。
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主要是:關于是否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無效或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規定,下列情況屬于此類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級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審法院。它只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并對行政審判過程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