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法律規定,一般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因此,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一般是按照案件性質,范圍,繁簡程度來確定的。
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案件的性質。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質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專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專業性強,在性質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這些性質特殊的案件,應當由較高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
2、案件的繁簡程度。
因而在確定級別管轄時,有必要考慮案件的繁簡程度,將簡單的案件分配給低級別的人民法院,將復雜的案件分配給級別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響范圍。
案件的影響范圍愈大,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級別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