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打車軟件出現,最初開始于2012年的北京,一款名為“搖搖招車”的手機軟件出現在了軟件市場,它“致力于讓人用快捷、有趣的方式享受到私人專屬接送服務”。自2012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時間里,打車軟件在中國呈現出自然生長的態勢,全盛時期有多達30多種打車軟件。然而2013年下半年開始,打車軟件的自然生長隨著騰訊和阿里巴巴兩大巨頭的加入被突然扭曲,嘀嘀打車和快的打車兩分天下,并在2014年年初開始開啟了燒錢請全國人民打車的優惠補貼。 2014年1月10日,嘀嘀打車開通微信支付后,兩大土豪的燒錢競爭愈演愈烈,嘀嘀打車優惠政策一出,快的打車永遠比對手多補貼1塊錢的政策都會自動快速生效。騰訊和阿里巴巴高頻率的對抗,所帶來高額度的優惠,讓消費者和出租車司機們興奮不已。運營方樂于燒錢,消費者樂在其中,在這場戰爭中看起來只有戰利品,卻沒有輸家。然而,這場搶占市場份額的燒錢大戰隨著打車減免力度的持續上升,也引發了不少問題:消費者和司機紛紛搶單,市場一度出現秩序混亂,系統頻頻“卡殼”、到賬慢、不能及時核對到賬款項、作弊騙補貼等。
二、打車軟件之運行模式
打車軟件以其快捷、準確、經濟的服務特點,打破了傳統乘客招手、出租車司機停車載客的打車模式,改由乘客利用各種便攜式移動終端進行網上預約訂車,出租車司機接單后趕往始發地載客。對于這一新興事物,首先需要明確這一運輸模式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如此方能對可能帶來的糾紛解決有所裨益。
(一)打車軟件客運合同的訂立
乘客與出租車司機通過打車軟件訂立的是一種新型客運合同關系,與傳統打車模式相比,其在締約過程中發出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在合同成立、違約責任的承擔等方面,與傳統招手停車的打車合同均有差異。
1、要約、承諾均數以據電文的方式發出
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明確書面形式的范圍: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傳統打車模式下,路邊的乘客通過語言或者手勢信號將希望乘車的意思表示向過往出租車司機發出,出租車司機聽見或看見乘客時停車作出承諾,客運合同自此成立。雙方發出要約與作出承諾的整個締約過程,一般都是面對面以對話方式完成。
而通過打車軟件訂立的客運合同,乘客和出租車司機均采用電子數據的方式交換信息、訂立合同,乘客將所在位置、目的地、用車時間等信息通過語音留言以電子數據的方式發送到打車軟件信息平臺上,此時要約就已經生效,所有打開軟件的出租車司機可以通過打車軟件的信息平臺獲悉該要約;出租車司機若打算接單,按下接單確認鍵時會將自己姓氏、車號、聯系電話以電子數據的方式發送到乘客手機上,上述信息到達乘客手機客戶端時承諾即生效。
2、出租車司機有締約選擇權
《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傳統打車模式下,出租車空車時司機沒有締約選擇權,乘客一對一發出要約后,應當隨叫隨停,不得拒載。通過打車軟件打車,要約是向當地所有使用該軟件的出租車司機發出,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接收到該用車信息的出租車司機有一定的締約選擇權,出租車司機可根據雙方距離遠近、行程路況等因素自由決定接單與否。同時,這也是開發打車軟件的初衷,即分流打車市場的用戶,通過市場信息平臺合理分配出租車資源。
3、打車軟件訂立客運合同的生效
乘客將用車時間、始發地、目的地通過電子數據的方式在打車軟件信息平臺上要約中發出,出租車司機的接單信息反饋到乘客手機客戶端時,雙方已就出租車客運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自此客運合同成立生效!逗贤ā返293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乘客交付車票時成立,但雙方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在出租車運輸中,根據出租車交易習慣,交付車票一般是在運輸行為完成時交付,傳統打車模式下出租車客運合同自乘客登車時成立。打車軟件訂立的客運合同,由于其締約過程的特殊性,合同在出租車司機回饋的接單信息到達乘客手機客戶端時就已成立。通過打車軟件訂立的客運合同,需要雙方在最大限度內講誠實、守信用,避免造成出租車“空跑”損失或乘客等車時間上的損耗,確認出租車司機回饋的接單信息到達乘客手機客戶端時合同成立,便于追究不誠信一方的違約責任,維護健康的交易秩序。
4、違約方需退出軟件平臺
無論是乘客還是出租車司機,在下載打車軟件過程中,軟件開發商會在手機安裝界面提醒用戶打車違約后要承擔的責任,只有同意該說明才可下載使用軟件。以某一家打車軟件為例,如果乘客或司機“爽約”三次,相對方在軟件平臺上投訴舉報,手機號碼將會被軟件系統自動屏蔽,其只能更換新的手機號碼重新下載軟件才能繼續使用。傳統的打車模式下,客運合同大都是當面以口頭方式訂立,一般不會出現違約的情形,實際生活中也無事先約定該項違約責任的必要。
三、打車軟件開發商的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424條之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行為。打車軟件開發商利用其開發的技術平臺,為乘客與出租車司機之間建立起了一座交流的平臺,為客運合同的訂立提供機會和便利,并從中收取客戶使用費或與網絡運營商從流量費中分成,在訂立客運合同過程中其行為系居間行為。軟件開發商為軟件用戶免費或有償提供軟件,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和升級,用戶享用這些服務,在軟件開發商與用戶(乘客、出租車司機)之間又形成了軟件服務合同關系;谏鲜鰞煞N混合的合同關系,軟件開發商既應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保障用戶間交流的暢通,促成出租車客運合同的達成,又應保障其提供服務的安全,加強對用戶隱私的保護以及保持技術的有效更新。
四、打車軟件背后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1、打車軟件打破了打車市場的公平。和12306火車訂票軟件一樣,打車軟件受到年輕人群的喜愛,但以中老年為主的乘客或因不使用智能手機,或者不會使用叫車軟件的乘客,被排除在手機打車潮流。另一方面,由于手機下單賦予了出租車司機的一定的選擇權,在利益的驅動下,司機肯定是更愿意選擇相對長距離或者有補貼、加價的單,沒有補貼、加價的短途單相對容易被忽視。沒有使用打車軟件或沒有加價的訂單,乘客看看空車從眼前駛過,隨叫隨停的模式被打破,是否構成拒載也存在爭議?這一現象對于部分消費者是不公平的,也有損整個打車市場的公平。對此,部分城市已經自2014年3月份開始出臺相應對策,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在其官網發布消息,明確了加強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管理的相關措施,包括暫行實施早晚高峰時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出租汽車嚴禁使用“打車軟件”提供約車服務措施,以緩解高峰時段打車難;
2、違約責任的認定。在打車應用中,司機與乘客之間、司機與平臺之間、乘客與平臺之間;下單環節、支付環節等環節都會出現違約的情況。但違約行為如何界定,到什么樣的程度構成違約,守約方應該得到那些賠償,間接損失能否計算在內,守約方向誰來主張權利,違約歸責主體是誰,違約證據責任如何分配,這都是在打車應用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乘客是打車應用中的消費者,司機及打車運營商是服務提供者,司機及打車運營商應當遵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維護乘客的權利。針對打車軟件引發的糾紛,軟件平臺運營方應當及時解決投訴,根據乘客或司機快的打車帳號留下的信息進行核實,一旦查出一方確實存在違約行為,立即進行封號處理。同時,要盡快完善軟件漏洞,加強技術及人員力量支持,增加相互評價機制,通過信用公示手段加強交易自律性。
3、出租車司機在行駛中頻繁使用手機,甚至是在車上設置多部手機來使用打車軟件接單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如因出租車司機使用打車軟件導致注意力不集中而引發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也將因此追究出租車司機的法律責任。對此,軟件運營方有責任對出租車司機進行軟件使用規范培訓,在司機客戶端內置操作指南,要求司機應當在安全停車情況下使用軟件接單,通過“報單“語音提醒過程中穿插提醒司機不要在行車中操作軟件。同時,交通、運管等部門也應出臺相應措施規范使用打車軟件,規范司機安全操作并保障乘客安全。